日期:2015-11-11瀏覽:2240次
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陸續出臺
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指出,在2016年3月底前,各地方政府發布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制定出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并抓好實施。
近日,*電動網獲得了國家發改委等部委聯合印發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其是10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配套文件。
發展指南明確提出了我國“十三五"階段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總體目標,而且還提出了分區域和分場所建設的目標。
發展指南顯示,我國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目標是到2020年,建成集中充換電站1.2萬座,分散充電樁480萬個,滿足全國500萬輛電動汽車充電需求。并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輛電動汽車應至少配套建設一座公共充電站。
另外,各地方政府要承擔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將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納入政府專項管理。在2016年3月底前,發布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制定出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并抓好實施。
發展基礎
發展指南指出,“十二五"以來,我國充電基礎設施發展取得了突破,積累了經驗,為下一步發展奠定了基礎。建設主體呈現多元化發展態勢,除部分大型央企外,地方國企、民營企業、外資企業也逐步參與到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截至2014年底,全國共建成充換電站780座,交流充電樁3.1萬個,為超過12萬輛電動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
“十二五"期間,充電網絡逐步形成。在深圳、杭州、合肥等地已建成較大規模的城市充電服務網絡,在蘇杭地區已初步建成城際充電服務網絡,在京滬、京港澳、青銀等高速公路沿線已基本建成省際充電服務網絡。交直流充電樁,雙向充放電機、電池快速更換系統等設備已實現國產化,無線充電、移動充電燈新型充電技術已開展試點運營。
我國已基本建立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包括術語、動力電池箱、充電系統及設備、充換電接口、換電系統及設備、充\換電站及服務網絡、建設及運行、附加設備等8個部分,約60項標準。
發展目標
我國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目標是到2020年,建成集中充換電站1.2萬座,分散充電樁480萬個,滿足全國500萬輛電動汽車充電需求。
優先建設公交、出租、環衛與物流等公共服務領域充電基礎設施,新建超過3850座公交車充換電站,2500座出租車充換電站、2450座環衛與物流等車充電站。積極推進公務與私人乘用車用戶結合居民區與單位停車位配建充電樁,新增超過430萬個用戶充電樁,以滿足基本充電需求。
鼓勵有條件的設施對社會公眾開放。合理布局社會停車場所公共充電基礎設施,按照適度超前原則,新增超過2400座公共充電站與50萬個分散式公共充電樁,以滿足臨時補點需要。結合骨干高速公路網,建設“四縱四橫"的城際快充網絡,新增超過800座城際快充站,以滿足城際出行需要。
分區域建設目標
發展指南將全國分為加快發展區、示范推廣區、積極促進地區三個區域,并提出了分區域建設目標。
在北京、天津、河北、遼寧、山東、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廣東、海南等電動汽車發展基礎良好、霧霾治理任務較重,應用條件*的加快發展地區,新建充換電站7400座,充電樁250萬個,滿足266萬輛電動汽車的需求。
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公共充電樁與電動汽車比例不低于1:7;城市核心區公共充電服務半徑小于0.9公里;其他城市公共充電樁與電動汽車比例力爭達到1:12,城市核心區公共充電服務半徑力爭小于2公里。建成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三個霧霾防治重點區域的城際快充網絡,各主要城市間實現互聯互通。
在山西、內蒙古、吉林、黑龍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陜西、甘肅等示范推廣區,到2020年新增集中式充換電站超過4300座,分散式充電樁超過220萬個,以滿足超過233萬輛電動汽車充電需求。
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公共充電樁與電動汽車比例不低于1:8;城市核心區公共充電服務半徑小于1公里;其他城市公共充電樁與電動汽車比例力爭達到1:15,城市核心區公共充電服務半徑力爭小于2.5公里。加強與加快發展地區的互聯互通,以高速公路為基礎,逐步推進全國范圍的城際快充網絡建設。
在廣西、西藏、青海、寧夏、新疆等尚未被納入國家新能源推廣應用范圍的積極促進地區,到2020年新增集中式充換電站超過400座,分散式充電樁超過10萬個,以滿足超過11萬輛電動汽車充電需求。省會等主要城市公共充電樁與電動汽車比例不低于1:12,城市核心區公共充電服務半徑小于2公里;按需開展城際快充網絡建設。
分場所建設目標
結合公交、出租、環衛與物流等公共服務領域停車場所,適當補充獨立占地的充換電站,新建超過3850座公交車充換電站,2500座出租車充換電站、2450座環衛與物流等車充電站。
在居民區,建成超過280萬個用戶充電樁,鼓勵有條件的設施對社會公眾開放;在公共機構、企事業單位、寫字樓和工業園區等單位內部停車場,建成超過150萬個用戶充電樁。鼓勵有條件的設施對社會公眾開放。
在交通樞紐、大型文體設施、城市綠地、大型建筑物配建停車場、路邊停車位等城市公共停車場所,建成超過2400座城市公共充電站與50萬個分散式公共充電樁,滿足臨時補電需要。
在城際高速公路服務區,2015年之前初步形成“四縱兩橫三環(四縱:京滬高速、京港澳高速、沈海高速、京臺高速;兩橫:青銀高速、滬蓉高速;三環:京津冀、長三角和珠三角)的城際快充網絡,建成超過500座城市快充站。
2020年之前,形成“四縱四橫"(四縱:沈海、京滬、京臺、京港澳;四橫:青銀、連霍、滬蓉和滬昆)城際快充網絡,建成超過1000座城市快充站。2020年底前初步形成覆蓋大部分主要城市的城際快充網絡推動基礎設施建設。
2020年底前初步形成覆蓋主要城市的城際快充網絡
以用戶居住地停車位、單位內部停車場、公交及出租等場站配建的充電基礎設施為主體,以城市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路內臨時停車位配建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為輔助,以獨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換電站和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建的城際快充站為補充,以充電智能服務平臺為支撐,加快建設適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對于公交、環衛、機場通勤等定點定線運行的公共服務領域電動汽車,應根據線路運營需求,優先結合停車場站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可根據實際需求,建設一定數量獨立占地的快充站與換電站。對于出租、物流、租賃、*巡邏等非定點定線運行的公共服務領域電動汽車,應充分挖掘有關單位內部停車場站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的潛力。
對于有固定停車位的用戶,優先結合停車位建設充電樁。對于無固定停車位的用戶,鼓勵企業通過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電車位,建立充電車位的分時共享機制,開展機械式和立體式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建設與改造等方式為用戶充電創造條件。
優先結合大型商場、文體場館等建筑物配建停車場,以及交通樞紐,駐車換乘(P+R)等社會公共停車場開展城市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在具備條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設施,適當新建獨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
依托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位,建設城際快充網絡。優先推進京津冀魯、長三角、珠三角區域的城際快充網絡建設并實現區域間互聯;適時推進長江中游城市群、中原城市群、成渝城市群、哈長城市群城際快充網絡建設;2020年底前初步形成覆蓋大部分主要城市的城際快充網絡,滿足電動汽車城際、省際出行需求。
在商業模式方面。發展指南指出,鼓勵探索大型充電站與商業地產相結合的發展方式,引導商場、超市、電影院、便利店等商業場所為用戶提供輔助充電服務。鼓勵充電服務企業與整車企業在銷售和售后服務方面創新商業合作模式。充分利用融資租賃、特許經營權質押等融資模式,借鑒合同能源管理等業務模式,推進商業模式創新。大力推動“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相關商業模式與服務創新,引入、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等新興業務模式。
明年三月底前各地發布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
為確保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目標的落地,發展指南中制定了保障措施。
發展指南明確,各地要將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的有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完善獨立占地的充電基礎設施布局,明確各類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及社會公共停車場中充電設施的建設比例或預留條件要求。原則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輛電動汽車應至少配套建設一座公共充電站。
各地要減少充電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審批環節,加快辦理速度。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加大物業協調力度。制定全國統一的私人用戶居住地充電設施建設管理示范文本。各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應按照示范文本,主動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引導業主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完善財政價格政策。加大對充電基礎設施補貼力度,加快制訂“十三五"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財政獎勵辦法,督促各地盡快制定有關支持政策并向社會公布,給予市場穩定的政策預期。
落實地方主體責任。各地方政府要承擔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將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納入政府專項管理,建立由發展改革(能源)部門牽頭、相關部門緊密配合的協同推進機制,明確指責分工,完善配套政策。在2016年3月底前,發布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制定出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并抓好實施。
國家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指導意見已出臺,若各地方充電設施規劃發布,并很好的落實,相信不久的將來,電動汽車充電將不再是問題,屆時我們將在大街上的任何地方都可以看到電動汽車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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